南宁商标注册代办 服务超优 靠谱很重要

2024-04-10 04:40:18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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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 、变更、延期以及注销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 、变更、延期以及注销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自行办理。

三、质权登记的书件格式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B、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C、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D、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④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⑤担保的范围;

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5)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商标局。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和补发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遗失《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登记证申请,由商标局予以补发。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以上内容于2018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购买商标有什么优势?

由于商标注册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所以企业在办理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对商标注册流程不了解、材料准备不齐全等问题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因此,很多企业都会交由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但是由于新注册商标需要花费的时间较长,且商标注册成功率较低,所以一些企业会采取商标交易的方式。

现在注册商标越来越难,所以很多选择直接购买商标。购买商标,即是转让商标。持有人通过从商标局,申请转让到给到受让人。购买商标有哪些好处呢?

代办商标注册 购买商标的优势

代办商标注册 购买商标的优势

(1)购买商标节省时间

虽然买商标比注册商标要贵一些,但是购买商标能能快速地获取商标,节省大部分时间。

一般情况下,购买商标需要6-10个月的周期,而注册商标需要1-2年的时间。且购买的商标,一般办完转让手续就可以将商标投入使用(受让人拿到商标注册证、商标公证书、商标转让协议)。

(2)购买商标成功率较高

在辰联知识产权小编看来,之所以有“商标交易”,是因为很多人任何注册商标需要长时间的等待,而购买商标就不会存在这些问题,商标都是现成的R商标,只需要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就行了,不需要面临商标盲查期等风险。

商标的资源是有限的,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在先的原则,只要别人注册了,你就不能注册,所以更多的商标存在近似情况,因此商标注册成功率较低。购买商标则不同,因为商标已经是R商标,只要商标持有人愿意,基本上商标提出转让申请,那么商标就是你的。

(3)可以挑选好的商标

由于商标资源有限,因此现在要注册2个字的商标很难,但是购买2个字的商标很容易。

(4)交易商标具有品牌影响力

一般情况下,商标的经营年限越长,其商业价值就越高。购买别人的商标时,其商标已经哟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不用多做宣传,这是商标本身就具备的价值,但还要要注意选择选择与自己产品符合的商标名,这样既能让消费者更容易记住,同时也会慢慢帮你扩大品牌影响力。


商标遭遇侵权时计算赔偿额的三种方式

对企业而言,商标作为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就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呢?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辰联知识产权为您解答商标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

(一)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二)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三)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适用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

(1)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

(2)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

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法院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法院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适用于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适用于法定赔偿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

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商标侵权行为五大具体表现

商标是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依据,而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的重要方式,商标的价值需要累积,因此商标的经营使用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商标是与企业是共同发展的,其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没有注册商标,将难以打造品牌。此外也要注重商标的经营与使用,确保自身商标不被侵权的同时,主动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那么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小编现在为您一一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在部分人的观念里,想要打造品牌需要等到产品投入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再注册商标,不然提前注册商标也没有用,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小编前面也说到商标的价值是需要累积的,因此企业应注重商标注册与经营。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时间越长,其商标价值就越高。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商标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想钻法律的空子。牢记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在生产经营中免受不必要的的经济损失。这就需要企业成功注册商标后,明确商标侵权行为,做到不侵权、不被侵权。


偷吃“味多美”“美多味”被重罚——对一起服务类商标侵权案件的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稽查大队接到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称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侵犯其味多美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查处。

经查,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加工制售面包、饼干、蛋糕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对外经营的门头牌匾为“美多味”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上的“味多美”近似;用于经营的塑料袋上印有“美多味”及“médowo”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塑料袋上的“味多美”和“Wedome”近似。

办案人员同时查明:第3218375号味多美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0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27日。第8567069号wedome商标于2011年9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开展的经营活动与第3218375号及第856706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服务项目相同。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销售收入共计590915.28元,其中销售预包装食品收入38036.1元,加工制售面包、饼干、蛋糕收入552879.18元。截至检查时,当事人经营额共计552879.18元。当事人委托河北沧州某公司印制涉案塑料袋共计2万个,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截至检查时,已使用19991个,未使用9个。

定性处理

经过全面调查取证与认真分析,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第3218375号及第8567069号注册商标近似的“美多味”和“médowo”字样,作为门头牌匾使用在向消费者提供的塑料袋上,该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2017年8月14日,办案机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带有“美多味”及“médowe”字样的塑料袋以及罚款2211516.72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思考

(一)对当事人侵权事实的认定

办案机构接到投诉后,经过充分调查,最终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理由是:

第3218375号味多美和第8567069号wedome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及宣传,在北京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北京市使用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连锁店有近300家,占据较高市场份额。这些店铺经营相同的面包、蛋糕和饼干的加工制售活动,使用统一的“味多美”牌匾。味多美商标在北京地区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

当事人门头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样,与味多美商标的三个汉字相同,只是排列顺序不同且均为白色,牌匾底色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的背景均为红色系,视觉差别不大。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塑料袋上印有“美多味”和“médowe”字样,其中“美多味”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塑料袋上使用的味多美商标均为红色,字体均为变体字,只是排列顺序不同。“médowe”字样与Wedome注册商标相比,均为红色变体字且结构基本相同,虽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但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在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及产品已经被公众所熟知且与当事人均主要从事面包、蛋糕和饼干加工制售活动的前提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误认并导致混淆。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用于展示商品的货架,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的货架摆放、组合相似,工作人员的着装也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近似,上述行为亦容易导致混淆。

综上,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使用的“美多味”及“médowe”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3218375号及第8567069号注册商标近似,足以造成混淆,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店面装潢、商品包装等,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他们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起来,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当事人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均主要从事面包、蛋糕和饼干的加工制售活动,应当知晓上述事实,当事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二)违法经营额的计算

1.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系从批发市场购进,商品上均带有自有品牌标志。这些商品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故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时,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营业额应从全部营业额中扣除,即590915.28元-38036.1元=552879.18元。

2.当事人委托河北沧州某公司印制侵权塑料袋共计2万个,印制费每个0.08元,用于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期间,当事人已使用19991个,剩余9个予以扣押。侵权塑料袋提供给店内消费商品的消费者免费使用,不是作为商品单独出售,故其违法经营额应包含在售出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内,不再单独计算。

3.综上所述,当事人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期间违法经营额应为552879.18元。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或者侵犯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明显不涉嫌构成犯罪,或司法机关认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或有关机关移交工商机关处理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机构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211516.72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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