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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 02:55:42 买帖  | 投诉/举报
  

辰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经工商注册和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专业代理机构,中华商标协会理事单位。专业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注册、专利咨询、版权登记等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

辰联知识产权以客户为中心,秉着“客户至上,诚信服务”的理念;在不断地建立与完善自己的诚信体系,并通过员工把诚信传递给每位客户;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为客户提供了低成本的高价值的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确保位每一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主要业务:国内商标注册、商标担保注册、国际商标注册、商标设计、商标续展、商标转让、商标许可、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变更! 


如何申请出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

一、简要说明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申请人必须是马德里国际商标的注册人,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办理途径

申请出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的途径: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步骤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申请办理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应文件。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每申请提供1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同时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以及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申请人地址应注明国家。

4.申请书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国际注册号应按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如实填写,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有后期指定业务的可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详细的注册信息。

6.一标多类的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可在一份申请书上填写多个类别。

7.共有商标申请出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8.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五、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50元人民币。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一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将商标注册证明寄发给受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

七、国内注册商标(指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的出具注册证明申请方式

自2017年1月1日起,国内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的,由申请人提供商标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即可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采用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立等可取,通过邮局办理的,应在信封上标注“国内注册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业务”,办结后通过邮局寄回,不收取费用。


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吗?R与TM有什么区别

没有商标的企业何谈品牌?何谈发展?由于商标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因此企业在申请深表注册时一般都会找一家值得信赖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很多人由于缺乏对商标的认识,因此很难区别带“R”与“TM”商标的区别。一些不负责任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可能会告诉企业,“TM”就是注册商标的意思,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就能使用商标了。企业需明白商标需要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才能获得相应的商标权利。

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吗?

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吗?

一、“TM”商标的含义

我国市场上可以看到两种商标注册标志在使用:大多数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或者中文的“注”字,也有一些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TM”。“TM”是英文Trademark 的缩写,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商标,如果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很简单,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告诉申请人商标局受理了这个商标申请,并不代表商标已通过审查。

在《商标受理通知书》的下面都会有一句话:“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实就是提醒企业《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因为《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表明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但是还没有开始审查。也就是说,哪怕注册跟知名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也可以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

二、带“R”商标的含义

R是英文Register即“注册”的首字母。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和“注”字符号,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标记,表明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审查通过,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书,成为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三、企业使用“TM”商标有什么风险?

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尚处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呢?确实答案是可以使用的,但有一定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这跟是否加注“TM”无关。

1、申请商标之前没有做检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2、虽然做了检索,但是检索工作不到位,有漏检的情况;

3、虽然做了检索,不过商标局的数据库有一定的“窗口期”(即有些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录入数据库),在窗口期有人先申请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当然,企业使用了申请注册中的商标,可能商标最终能获得注册,没有引发任何问题。但企业也可能因此遭遇风险。比如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最后商标注册没有成功,还被人起诉或者投诉侵犯商标权,不但要赔偿他人损失,企业前期的许多投入也付诸东流。

四、商标使用建议

广大企业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如果确实想使用该商标:

1、进行细致的商标检索,最大限度地保证之前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要控制有关该申请中商标的各种投入包装、宣传的成本。

商品(服务)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企业想要打造自己的品牌,与别人区别开来就需要申请注册别的商标。企业大规模的宣传、推广最好是在正式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之后,以防止别人抢注,不要免费为别人做嫁衣还不知道。


谈谈与驰名商标相关的认识误区

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一直为商标权利人、相关公众以及商标学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认定并保护驰名商标以来,商标法已经先后修改了3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部门规章也相应制定修改了4次,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认识也随之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发展,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制度的理念已逐渐被社会认知。但在实践层面,部分商标权利人、地方政府、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社会公众、消费者对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工作仍存在若干认识误区,需要加以澄清和纠正。

误区一:驰名商标是荣誉称号,认定工作是荣誉评比。

澄清: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制度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驰名商标认定是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履行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职责。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只有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请求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在相关个案中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制止涉案对方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肇始于《巴黎公约》,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保护制度设立的初始目的是为了解决因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差异,一国商标权利人驰名商标在他国如何获得保护问题。《巴黎公约》规定,无论各国商标权利取得程序如何,相关成员国均应履行公约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义务。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各成员国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将服务标志也纳入了保护范围。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也先后成为《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需要履行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义务,我国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规章也根据国际条约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目前在驰名商标保护立法方面基本已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上述法律渊源表明,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国际规则之一,不是为了给市场主体商标赋予荣誉的桂冠,与评名牌无关。

既然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章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规定已经相当明确,那么将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的认识误区是如何产生的呢?

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对驰名商标制度的认识确实有一个从模糊到逐步清晰的深化过程。从1996年驰名商标的第一个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批量认定、主动保护”,到2001年第二次商标法修改时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到2013年第三次商标法修改时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前提、认定机关和程序以及禁止用“驰名商标”字样做广告宣传。上述法律、规章相关规定的修改轨迹体现了我国对驰名商标制度认识的变化历程,虽然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已经修改,但社会公众认识的转变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

另一方面,开展荣誉评比、表彰是我国各部门、各行业长期以来推动工作开展的一种惯性思维和工作方法,这些惯性思维和工作方法也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产生了影响。驰名商标反映的是商标的知名度,按照评比的惯性思维,“驰名商标”被想当然地看成是商标方面的荣誉称号。驰名商标认定被认为是国家主管机关组织的商标方面的荣誉评比。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被认为是地方政府在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政绩。相关主管部门认定驰名商标是对地方政府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工作的支持等认识误区也随之产生。在上述认识误区引导下的市场主体及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安排进一步扩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认识误区的影响。

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看作是评名牌的认识误区是其他相关认识误区产生的基础,因而也成为了商标主管部门重点纠偏的对象。经过2001年、2013年两次商标法修改,以及商标主管部门长达十几年持续不断的宣传和执法实践纠正,目前将驰名商标认定看成是评名牌的错误认识已经得到纠正,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争取非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得到制止,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目前已经正本清源,回归立法本意,并将在打击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和制止侵权使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误区二:驰名商标一经认定,终身有效。

澄清:商标的驰名度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事实。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认定结果仅对该案有效。

市场竞争的复杂性,难以保证某个市场主体在市场上是常胜将军,不败强人。市场主体的商标知名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的事实。某一时间段某市场主体商标知名度高,符合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某一时间段可能市场主体经营不善,商誉受损,作为凝结着市场主体商誉的商标知名度也会受到不利影响而下降,在严重情况下市场主体本身甚至都会消亡。因而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均将驰名商标作为一个动态的事实来认定,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驰名商标证据材料判断在某一时间节点上,当事人的商标是否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依法应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同时也决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即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效力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针对特定的商标,特定的商品有效。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要申请获得驰名保护应重新举证证明,先前获得的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只能作为曾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参考。

误区三:法律禁止“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不合理。

澄清:利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涉嫌不公平竞争。

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提供的一项保护手段,只有在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取得扩大保护时,才由国家主管机关进行认定并提供保护。同样是驰名商标,但由于没有法律诉求,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就无法得以确认,也就无法进行广告宣传,就不能赢得更多消费者,甚至会失去部分消费者,这种商业竞争显然是不公平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允许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既然有碍于市场公平竞争,则应予以制止。现行商标法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款规定并非是要禁止市场主体通过广告等手段宣传自己商标并使之达到驰名程度,该款规定禁止的是市场主体有意或无意忽略主管机关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效力,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宣传自己及其商标,从而不公平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该款规定对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正本清源,约束市场主体非因保护需求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也将起到重要作用。

虽然现行商标法没有对生产、经营者之外的主体,例如政府部门宣传驰名商标作出约束性规定,但基于商标法立法本意以及政府部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职责,政府部门自身也应杜绝对市场主体驰名商标进行宣传的行为。

误区四:驰名商标是对产品质量的担保。

澄清:驰名商标认定评价的是在特定案件中某一时间段上市场主体商标的知名度问题,产品质量监管并非商标及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功能。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虽然理论界也认为商标还间接具有广告、保证产品质量同一性等衍生功能。但从本质看,商标法基本内容规制的是如何保障商标正常发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作用,从而保护商标权人权利,避免消费者混淆。驰名商标虽然是知名度高的商标,但其基本功能并未变化。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是对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求,商标法本身并未要求驰名商标本身要具有较高的声誉,或者说要求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应该具有较好的质量。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看,也主要是会对商标知名度产生影响的要素。上述法律规定内涵表明,市场主体产品质量等其他情况可能会对商标声誉产生影响,但非驰名商标认定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

从商标法修改的历程看,商标与产品质量管理的关系是一个逐步脱离的过程。在产品质量法1993颁布实施前,1983年商标法曾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对于注册商标还可能被撤销。上述规定体现了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意图通过商标进行产品质量管理的立法目的。1993年我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后,其立法目的表述很明确,即“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在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已有明确处理规定的情况下,商标法再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并规定与产品质量法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很容易引起法律适用冲突。基于上述原因,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时将上述与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条款全部删除。虽然现行商标法中仍然保留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表述,但上述条款目前只是宣示性条款,在现行商标法中已经没有具体条款对上述规定加以落实。

虽然社会公众基于自己熟悉的认知,将“驰名商标”同“名牌产品”等同起来,认为驰名商标应该是对产品质量的担保。申请人为了提升自身商标知名度,也会注重提升产品或服务质量。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事实认定、按需认定、被动保护”等特点决定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不具有质量担保功能,为了避免消费者因上述误解而导致权益受损,所以该认识误区实有澄清的必要。

结语:驰名商标制度作为保护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重要法律手段,本应在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制止商标或市场主体字号傍名牌,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上述认识误区的存在,使驰名商标被市场主体当作是一种强势广告资源;被政府看成是推动地方商标品牌经济发展的手段,被赋予额外政策性功能;非保护性驰名商标认定需求的存在,消耗、挤占着商标主管机关有限的行政资源,影响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已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性质,相应各方也应该及时纠正相关认识误区,正确认识和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对市场主体而言,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做好产品,搞好服务,加强管理上,通过加强对商品或服务商标的运用、管理、宣传和保护,不断扩大自身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来确认自身商标价值,并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有效利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对自身商标的保护。

对于各级工商、市场管理部门而言,要始终坚守市场监管主要职责,在驰名商标保护各个工作环节中坚持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本意,积极向相关各方普及驰名商标相关法律常识,切实纠正各种认识偏差,积极引导相关各方正确认识和有效利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要在日常监管执法活动中切实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为市场主体运用品牌开展竞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于各地方政府而言,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涉及的是如何正确处理好市场和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关系问题,市场化改革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尽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具体到驰名商标工作方面,就是要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本意,尊重驰名商标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时转变工作思路,将推动地方商标品牌经济发展的侧重点由微观干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认定转向大力加强本地区商标品牌战略规划,支持本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假维权,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宏观方面,通过有效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来加快推动新旧发展动能的转换。


商标侵权行为五大具体表现

商标是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依据,而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的重要方式,商标的价值需要累积,因此商标的经营使用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商标是与企业是共同发展的,其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没有注册商标,将难以打造品牌。此外也要注重商标的经营与使用,确保自身商标不被侵权的同时,主动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那么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小编现在为您一一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在部分人的观念里,想要打造品牌需要等到产品投入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再注册商标,不然提前注册商标也没有用,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小编前面也说到商标的价值是需要累积的,因此企业应注重商标注册与经营。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时间越长,其商标价值就越高。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商标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想钻法律的空子。牢记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在生产经营中免受不必要的的经济损失。这就需要企业成功注册商标后,明确商标侵权行为,做到不侵权、不被侵权。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迪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科技园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及科颜氏(Kiehl’s)、迪奥(Dior)、贝玲妃(Benefit)和馥蕾诗(Fresh)等四大品牌72个品种的商品59904件。当事人吕连巍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和相关授权证明。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12月起租用涉案场所从事品牌化妆品的经营活动,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名为“薇薇的裸心谷”的店铺用于进货、名为“薇薇小妖代购批发”的店铺用于销售。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后者交易记录发现,自2015年至案发,该店铺共完成交易7598次。根据涉案商品在当事人经营淘宝店的销售价格计算,现场查获涉案商品的案值为467.92万元。经对上述商品的抽样送检以及商标权利人的辨认,涉案72类商品中有23个品类的13775件商品被认定为侵权商品,案值达163万元。鉴于涉案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3月23日将此案依法移送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后经调查,该案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的案值达500余万元,与案件有关的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中已有10名被批捕并提起公诉,剩余6名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通过网上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被查处的典型案例。在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信息又顺藤摸瓜找到了为当事人提供侵权假冒商品的上游供应商,并乘胜追击,一举端掉制假窝点,进一步扩大了战果。案件办理过程中,各部门互通信息,高效协作,为案件成功查办提供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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